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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咨询南京江苏办理医疗器械资质 办理流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次修改) 第二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7号令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修改) 第十一条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二十一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受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办理内容 南京衡之旻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代办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用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用纸制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全程咨询辅导代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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