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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指南-南京衡之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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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填报

  1 申报企业应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每个申证单元一式三份。

  2 申请书封面的“产品类别”填写申请单元名称。

  3 申请书的“附表一”的“申报产品情况”栏目中,“产品名称”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填写申证小类。

 

二、检验依据

  “洗面奶”产品检验中,企业需提供粘度标准值。

  “香水”、“花露水”产品检验中,企业需提供相对密度规定值。

  “发用摩丝”产品检验中,耐热检测应为40℃,24h恢复至室温能正常使用。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pH值的测定引用标准应为GB/T13531.1-2000。

  JJF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暂不列入。


三、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修改条款

  1 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文件(中轻联综【2001】164号)的建议,申证单元“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中的浴液和洗手液不纳入本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范围。

  2 申证单元中“其它单元”,目前暂无属于此单元的产品。如遇不能归属前五个单元的产品,直接由化妆品审查部受理。

  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4 为解决半成品分装加工企业的申证问题,增添4.2.7。

  “4.2.7半成品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应的加工灌装、分装及成型设备。其他各项按照附件《化妆品半成品分装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其分装的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半成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半成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海关所属的商检机构合格证明。分装企业属独立的企业,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单独进行审查;分装企业属经济联合体的,按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进行申请。”

  5 将《实施细则》中的6.2修改为: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两份】。”

  6 将《实施细则》中的6.3修改为:

  “具有一年之内国家或省(区、市)监督检验的全项检验报告的产品,可免于该产品的全部检验项目。全项检验指该产品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

  7 将《实施细则》中的7.2修改为: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所辖地区的化妆品企业审查产品检测情况进行汇总。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经省(区、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盖章确认的《企业营业执照》、《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情况“表一”及“表二”各一份,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一份,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份报送化妆品审查部。”

  8 将《实施细则》中的7.3条删去。

  9 将《实施细则》中的7.4修改为:

  “审查部对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按一定比例对各省(区、市)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将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报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0 在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中,检验产品的依据市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标准,各标准检验的项目会不一致,因此,本次换证采取统一价格原则。

  将《实施细则》中的10.5改为: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单位交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发布的496号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确定每种产品的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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